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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作業觀察 ( 111年06月17日)
第 2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派觀察員隨船者,該漁船船長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於觀察員登船時,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漁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人員知悉。
二、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或單邊帶無線電話(SSB)等通訊設備。
三、應配合及協助觀察員執行任務,就有關觀察任務事項所為之詢問,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不得干擾、威脅或行賄觀察員。
五、提供觀察員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及資料。
六、要求船員應遵守前三款規定。
七、簽署觀察員作成之紀錄;對紀錄內容有不同意見時,得註記其意見。
八、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