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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6月17日)
第 28 條
依前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為之處罰,並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收回其漁業人之漁業證照、漁業從業人幹部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