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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 106年10月27日)
第 8 條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三聚氰胺:2.5 ppm。
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