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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 108年11月22日)
第 13 條
本貸款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