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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  ( 112年11月28日)
第 4 條
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之保險業,得自主管機關公告該保單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補助領據及宣導活動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附加費用之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附加費用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研發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二、宣導活動費用:新臺幣五千元。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