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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 109年12月17日)
第 3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爭議事件提出申訴及申請調處,保險人於接獲爭議處理機構之書面通知時,應停止申訴處理,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將該保險爭議事件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