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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110年11月17日)
第 16 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與其所屬之直轄市、縣(市)農會共保,其共保比率如下:
一、保險人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及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共保比率,不受前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