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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考核辦法  ( 108年07月18日)
第 10 條
辦理農會考核人員,有不實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有提供不實資料或以不正當方法,影響農會考核評定成績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