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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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 112年05月04日)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應於其從事食農教育計畫規劃、研提或執行之日起二年內,取得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
食農教育相關計畫,由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執行或主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優先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