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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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四 章 停職、復職案件之處理
( 100年10月11日)
第 27 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停職處分之會長或會務委員,其因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身分所兼職務應同時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