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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 109年09月17日)
第 6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徵用之徵用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管機關應予修復或補償;無法修復或滅失時,應解除徵用,並由主管機關按徵用時其使用程度,準用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