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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3日)
第 10 條
水土保持有關道路、排水系統、野溪治理、灌溉、防砂工程之興建及維護,得由地方人士組織委員會推動之,並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輔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