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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3日)
第 1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查報、制止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得委託相關集水區治理機關(構)或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