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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 112年08月24日)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舉發於山坡地內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有案之舉發人。
二、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