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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2年01月23日)
第 45 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