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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 89年11月30日)
第 6 條
依前條申請繁殖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填報繁殖動物種類及數量。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資料,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列冊彙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