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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 104年06月09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獵捕活動開始七日前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與該管林區管理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警察局。但屬非定期性之獵捕活動者,應於獵捕活動一日前完成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