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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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 109年12月03日)
第 13 條
動物防疫機關應將每年查驗合格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所有人之姓名及車號造冊函送警察、環保及監理機關備查。
曾載運死亡畜禽之化製原料至契約所載化製場所以外其他場所卸料之化製原料運輸車所有人姓名及車號,動物防疫機關應造冊列管,並函送警察、環保及監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