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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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09日)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執行田間試驗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有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四、未依核准之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計畫書執行田間試驗。
五、田間試驗場所屬獸醫診療機構,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飼主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