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 112年01月16日)
第 11 條
輸入實驗動物,應符合實驗動物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十,始得辦理輸入,不受第五條至前條動物輸入檢疫條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