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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9年05月11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定區域實施共同防治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迅速籌組共同防治隊,或洽調轄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民間團體人員,輔導農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