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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4年08月26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已核准登記之農藥進行安全評估及藥效評估,評估結果未有安全疑慮及藥效不顯著者,應公告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