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藥檢查辦法  ( 97年04月24日)
第 8 條
農藥業者對樣品之檢驗或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主管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如原樣品已無剩餘或已無法再加檢驗者,應以主管機關留存之樣品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