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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 110年03月10日)
第 13 條
申請農藥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或登記事項變更,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申請。

申請案經審查文件內容有不符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