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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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農藥申請審核辦法
( 104年07月09日)
第 13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特定用途農藥,其申請人應依實際製造、加工、輸入或輸出農藥之數量、使用或處理情形,作成紀錄,並保存至少三年,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