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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2年02月15日)
第 6 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