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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頒給勞動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勞動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或推動,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二、對勞動事務或政策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三、對突發之重大工安事故,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勞工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四、對促進國際勞動事務合作及交流,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
五、其他對勞動事務或政策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