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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 110年07月07日)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