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3月09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行業統計分類規定之人力供應業。

第 3 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二、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三、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四、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五、紀錄機制。

人力供應業者訂定前項計畫時,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並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