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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3月09日)
第 25 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情形,並建立未落實執行之改善措施。

第 2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