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基準法   第 六 章 退休 ( 109年06月10日)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