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年05月20日)
第 12 條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