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年05月20日)
第 13 條
勞工對勞保局之核定事項有異議時,得於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