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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年05月20日)
第 18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