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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年05月20日)
第 20 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