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104年05月20日)
第 4 條
勞保局每月計算各雇主應提繳本基金之數額繕具提繳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

前項提繳單,雇主於次月底前未收到時,應按上月份提繳數額暫繳,並於次月份提繳時,一併沖轉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