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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112年08月16日)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