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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112年08月16日)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