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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112年08月16日)
第 24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