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 112年08月16日)
第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