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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 112年12月27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不予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再召開審議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依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