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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5 條
參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之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