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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7 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受理之申訴,於調查完成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應提送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外,得逕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