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2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受理其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經向雇主申訴,雇主未為處理。
三、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