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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7 條
申訴人依第二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性騷擾事件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