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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險費 ( 110年06月08日)
第 29 條
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按期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