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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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一 節 保險人
( 110年06月08日)
第 4 條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分別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投保薪資統計表。
二、保險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表。
保險人應於每年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