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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經費 ( 110年06月08日)
第 98 條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

第 98-1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