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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 101年11月12日)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保險人應按月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付末日之當月份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