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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六 款 失蹤給付 ( 110年04月30日)
第 55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發給失蹤給付。

前項失蹤給付,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第一項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其遺屬得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